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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许可范围内设置的事项包括什么
行政许可包括内容如下: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
行政许可跟行政确认区别在于哪些?
行政许可跟行政确认区别如下:
1.行为对象不同。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3.所为的意思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5.内容不同。
6.方式不同。
7.表现形式不同。
三、
行政许可法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与其它法律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这些特征确定了《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只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但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